法律分析:1、基礎養老金= (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 (含視同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建賬前繳費年限×1.3%。基礎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主要包含兩大指標。
第壹個指標是退休時當地上壹年度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這個指標壹般是比較固定的,只要是同壹個統籌區的所有參保人,在同壹個年度辦理退休,這個數值都是不會變化的,是壹個固定值,但是如果跨統籌區,這個數值就會發生變化。比如同在廣東境內,在深圳辦理退休和在廣州辦理退休,這個數值是完全不同的,我這裏所說的統籌區,基本上是以地市級以上的城市來計算的,但是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這四個直轄市,不管在哪個區縣辦理退休,都是在同壹個統籌區內。
第二個指標是個人平均繳費指數工資。這個平均繳費指數工資,實際就是每年繳費指數的平均值,那麽平均繳費指數工資,實際就是根據繳費指數來最終確定的繳費基數,這個主要體現在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方面比較突出,單位的在崗職工,除了要參考社會平均工資的高線和低線兩個部分外,壹般都是視為100%繳費,繳費指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