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合作社: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聯合組織,由國務院領導,行政級別為正部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國辦發〔1995〕39號)規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和改革;
2.根據政府授權,組織、協調和管理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
3.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4.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系,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活動,促進城鄉之間的物資交流;
5 .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
6.代表中國合作社參加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種活動;
7.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股金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進行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按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組織和規範農村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開發,扶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成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村信用社分為以下部門: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國際金融部、政通農村信用社培訓學校、農村信用社信貸部等。是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下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