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架設電桿、變壓器、廣告牌、地下管線;
(二)搭建攤位、攤點;
(三)晾曬農作物,堆放垃圾、木柴和建築材料;
(四)挖掘、采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汙、種植農作物、制坯、堆肥;
(五)填築邊溝、截水溝,修建與公路連接的道口、橋涵;
(六)其他非法占用、侵占、損壞公路的行為。第七條在公路上行駛的各類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車輛所載貨物不得沿公路灑落或飛揚。運輸散裝物料的車輛必須有嚴密的側槽、完整有效的鎖銷和適當的裝載;運載易揚、遺灑物和垃圾的車輛必須蓋緊、拴牢;運輸流體材料(包括散裝水泥)的車輛應使用密封車廂。
(二)不準在公路上掃、扔、倒垃圾,不準在公路上沖洗車輛,不準車輪帶泥汙染公路。
(三)牲畜不準戴合格糞袋,不準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準在高速公路上遺留牲畜糞便。第八條臨時占用公路,必須經公路管理主管部門批準,並按規定繳納臨時占用費。第九條特殊用途公路,必須持項目批準文件、圖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資料,向公路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並按規定繳納公路挖掘修復費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公路管理部門將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路面結構修復工作。第十條公路兩側永久性建築物邊緣與公路管理區邊緣的距離(以下簡稱公路保護距離),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前款規定的公路保護距離內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編制區(縣)、村莊和集鎮規劃、審批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和核發規劃許可證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前,公路保護距離內已建成的非公路設施不得擴建、改建、變更。公路改建、擴建時,應當拆除該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後,未經批準在公路保護距離內修建的非公路設施,按違章設施處理,限期無條件拆除。第十三條公路與鐵路、河流平行或者交叉,公路保護間距範圍與鐵路、河流規定的控制範圍重疊或者交叉的,按照各自的管理權限進行管理。鐵路、河道部門在交叉路口修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設施時,應事先與公路管理部門協商簽訂協議。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鐵路、河道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特殊利用、占用上述性質的地段,必須先征得有管轄權的管理單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方可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相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限期修復、賠償損失,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辦法拒不服從管理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違章工具或物品,強行拆除或清除其違章設施,違章者應當支付拆除(清除)違章設施費用或帶料到崗。第十五條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本辦法規定的費用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按日收取5‰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