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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捐的款自己怎麽使用

捐助的資金可根據捐助人的指定用途使用,如果沒有指定用途,基金會將根據實際情況將款項用在最需要的項目中 。

捐贈財產的使用:1、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宗旨包括兩個方面:(1)法定宗旨,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壹、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2)章程規定的宗旨,由於公益性社會團體形式多樣,其具體宗旨也各不相同,所以公益性社會團體還應當在其章程中明確其宗旨。

2、關於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的使用,賑災捐贈是特殊的捐贈,是指為救助因受地震、洪澇、火災等自然災害的侵襲陷入困難、無力自救的個人或群體而捐贈財產的行為。我國地域遼闊,自然災害常有發生,並且有些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大,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性,因此本條對賑災捐贈作了特別規定,賑災捐款必須專款專用,挪用賑災捐贈款物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處罰。

3、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性事業的資金數額比例,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資助公益事業是基金會財產使用的歸宿,如果資金不用於公益事業,基金會便沒有存在的意義,由於基金會要保持長期運作,並且每年資助的項目的情況不同,基金會還要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要保證有壹定的風險基金,因此基金會每年可以留取壹部分資金用於基金本金,為了避免基金會以公益性非營利為名,行非公益性營利之實,本條規定基金會每年必須有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資助公益性事業,但本條沒有具體規定最低的比例數額,最低的比例數額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