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醫療康復項目:
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肢體綜合訓練、截癱肢體綜合訓練、作業療法、認知和知覺功能障礙訓練、言語訓練、吞咽功能障礙訓練、日常生活評價。
新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醫療康復項目:
新項目兼顧了肢體殘疾、精神殘疾、言語殘疾、聽力殘疾等各類康復領域,如肢體殘疾領域的手功能評估、截肢者綜合訓練等;精神殘疾領域的精神障礙職業治療培訓;言語殘疾領域言語能力的篩查;聽力殘疾領域的兒童行為聽力測試,聽力障礙兒童的語言訓練。新項目考慮到各種人的康復需求。比如,考慮到兒童、精神病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增加了自閉癥診斷訪談量表、兒童行為聽力測試和聽力障礙兒童語言訓練;適用於精神病人精神障礙的職業治療培訓;適用於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吞咽功能障礙檢查、日常生活運動訓練、電動站立訓練等康復項目。
醫保支付救助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貧困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救助。對重度殘疾人(城鄉壹、二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資助。重度殘疾人中:特困人員(農村五保、城市三無人員)、百歲老人、孤兒參保時不繳費,由有關部門代為繳費;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衛生計生部門全額資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資助範圍,提高資助標準,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的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為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意見的通知
對重度殘疾的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各種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如果救助後仍有困難,要充分動員社會慈善力量進行救助。完善重度殘疾人醫療報銷制度,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康復項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