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隊退休幹部死亡後的喪葬費,以其生前基本退休費為基數,支付12個月的基本退休費作為喪葬費;
2.壹次性撫恤金軍隊離休幹部死亡後,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壹次性撫恤金。繳費標準為: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40個月基本工資。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獲得軍事單位榮譽稱號的,增發30%;壹等功的發放為25%;二等功的發放是15%;三等功的發放為5%。
傷殘撫恤金的對象:
1,傷殘撫恤金是針對特定傷殘人員的壹種撫恤金形式,包括現役軍人和退役軍人。因戰、因工、因病致殘的軍人,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享受殘疾撫恤金。民政部負責非現役軍人的傷殘撫恤金待遇。民政部2013修訂的《傷殘撫恤金管理辦法》規定了幾類由民政部負責的傷殘撫恤金對象。
2、傷殘鑒定的性質和等級
傷殘撫恤金面向因戰爭、因工致殘或患病被鑒定為傷殘的士兵。《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因戰致殘、因工致殘或者患病三種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傷殘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的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壹至十級。因戰、因公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金;因病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至六級的,享受撫恤金。可見,傷殘等級評定是享受傷殘撫恤金待遇的前提和基礎。傷殘性質和等級的評定部門根據士兵是否服現役確定。傷殘等級可分為新評定、重新評定和調整。
綜上,傷殘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後第二個月起停發撫恤金。因戰爭退出現役、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死於舊傷復發。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準對其遺屬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