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監管基本原則是,堅持“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明確私募基金行業三條底線,確保私募基金規範運作:壹是要堅守“私募”的原則,不得變相進行公募;二是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三是要堅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底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壹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壹)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