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青團組織。第八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三)制定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
(四)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協調:
(五)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總結、交流、推廣工作經驗;
(六)接受、轉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檢舉、控告或申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
(七)其它有關工作。第九條 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以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基金,用於幫助經濟上有困難的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資助未成年人的文化、科技、體育、娛樂活動及其它事宜,獎勵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自願捐助未成年人保護基金。
保護基金的籌措、管理及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社會保護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證國家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領導所屬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第十壹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加強對本轄區中、小學校工作的領導,特別要加強學生的學籍管理,對學校的校舍和設備等情況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解決不了的應向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第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做好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逐步改善學校的教學條件。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經費。第十三條 教育主管等部門應加強盲、聾、啞、弱智學校和工讀學校等特殊教育的領導工作,並註意盲、聾、啞、弱智和工讀等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
有關部門對舉辦盲、聾、啞、弱智學校和工讀學校的工作應給予支持和協助。第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加強中、小學校校舍、設備和場地的管理,禁止使用危險校舍和不安全的設備,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挪用學校的校舍、設備和場地。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加強中、小學校的治安保衛工作,對擾亂學校教學秩序,侮辱、毆打師生員工的,應及時查處。第十六條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中、小學校附近營業性活動的管理工作,禁止在學校門口擺攤設點,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第十七條 學校、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對逃避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進行教育,並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送其返校就讀。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會應監督、檢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國家勞動保護法規中關於未成年人就業和勞動保護規定的執行情況。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童工。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作好本轄區已接受義務教育,尚不到就業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組織工作,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對他們進行各種技術培訓和職業教育。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或擴大社會福利機構,負責對無依無靠又無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教育,居(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給予協助。第二十壹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部門應積極組織和鼓勵各種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藝作品的創作、編輯、出版、發行和演出。
各種文化和文藝活動場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未成年人提供方便和優惠。
青少年活動場所應主要用於青少年的各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