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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六個月補貼

疫情期間,所有就業人員無法就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失業保險補貼領取失業保險補貼。但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失業救濟金,比如主動辭職的,或者社保繳費不滿壹年的。基於這些限制,許多人可能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所以在疫情期間,國家臨時出臺政策,在今年3月到65438+2月期間失業的,可以申請失業救濟。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 *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法》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