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並下達項目目錄;?
(三)協調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四)審查批復財政投資評審報告,處理有爭議的評審項目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結果進行確認;?
(五)安排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涉農資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整理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確認和處理。?
依法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負有監督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監督工作。?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
(壹)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投資的經營性、非經營性支出項目;?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基金投資的支出項目;?
(三)國債及國家政策扶持資金投資的支出項目;?
(四)政府采取各種形式融資投資的支出項目;?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財政投資評審的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支出項目。?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內容:?
(壹)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三)項目概(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六)對使用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七)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業務。?第九條 對財政性資金投資評審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壹)對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二)對概算、預算、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三)對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涉農資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整理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程序:?
(壹)接受財政部門下達的委托評審任務;?
(二)根據委托評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劃,安排項目評審人員;?
(三)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所需的資料清單並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現場踏勘,調查、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六)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項目投資評審初步結論,由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初步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九)根據評審初步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委托部門報送評審報告。第十壹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組織專業評審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行為的合規性和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評審項目的,應經委托部門同意,並且自身完成不少於60%的工作量;?
(三)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四)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部門出具評審報告;?
(五)建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