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中,對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對與案件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進行凍結。
安機關查封、扣押和凍結的規定如下:
1、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和凍結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壹並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2、置於不動產上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壹並查封;
3、 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查封財物情況、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項,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並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4、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積、金額較大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 (壹)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三)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