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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與債的區別要哪些呢?

先講解壹下什麽是債券?

債券是壹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壹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所規定的資金借貸雙方的權責關系主要有:第壹,所借貸貨幣資金的數額;第二,借貸的時間;第三,在借貸時間內的資金成本或應有的補償(即債券的利息)。

債券所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包含四個方面的含義:第壹,發行人是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第二,投資者是出借資金的主體;第三,發行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付息還本;第四,債券反映了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是這壹關系的法律憑證。

債券的基本性質:

1,債權屬於有價證券。

2,債券是壹種虛擬資本。

3,債券是債權的表現。

債券的特征:

1,償還性。2,流動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在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壹種類似的地位。信托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托人間存在壹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壹定存在信任關系。信托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托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托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托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托人用收取的信托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托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托關系中,如嚴格按信托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托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托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托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