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家庭農場能有什麽補貼
1.創辦種植業類家庭農場,需經營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且集中連片的土地面積達30畝以上才能領取補貼。
2.創辦畜禽業類家庭農場,養殖生豬年出欄達10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達10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達500頭以上;家禽年出欄達10000只以上,家兔年出欄達2000只以上才能領取補貼。
3.創辦水產業類家庭農場,需經營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且集中連片的養殖水面達30畝以上,特種水產的養殖水面積達10畝以上才能領取補貼。
4.創辦林業類家庭農場,需山林經營面積達500畝以上,苗木花卉種植面積達30畝以上,油茶種植面積達80畝以上,中藥材種植面積達30畝以上才能領取補貼。由於各地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有所不同,給予的補貼金額也會存在壹定程度上的差異,具體的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可以去當地的農業部門進行咨詢、申請。
二、農業補貼政策改善建議:
1.完善補貼結構 增加直補資金量
2.改進補貼方式,提高補貼效率。
3.向農業高新技術推廣傾斜
4.實施農民科技培訓補助
5.擴大補貼政策範圍
6.制定《農業補貼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促進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國家支持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為加強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管理,更好服務“三農”,根據《預算法》、《農業保險條例》、《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是指財政部對省級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險費的壹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補貼。本辦法所稱經辦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並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工作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壹)政府引導。財政部門通過保險費補貼等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農業保險,推動農業保險市場化發展,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二)市場運作。財政投入要與農業保險發展的市場規律相適應,以經辦機構的商業化經營為依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逐步構建市場化的農業生產風險保障體系。(三)自主自願。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經辦機構、地方財政部門等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願,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申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四)協同推進。保險費補貼政策要與其他農村金融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財政、農業、林業、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積極協同配合,***同做好農業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