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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臨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為進壹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減輕我市城鄉居民醫療負擔,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臨海市制定了《臨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下面給大家帶來《臨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全文。歡迎瀏覽!

臨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減輕我市城鄉居民醫療負擔,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2]158號) 《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臺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臺政辦發〔2065〕438號+046)、《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分級診療促進合理有序醫療的實施意見》(臺政辦發〔2065〕438號+05)、《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

第二條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原則:

壹是堅持廣覆蓋,重特大疾病為重點;

二、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四、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應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為原則。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三條居民醫療保險由市政府組織指導,市社保部門實施。各鎮(街道)負責相關規定的宣傳貫徹、轄區內城鄉居民參保登記(已實行保費代扣的村(社區)居民的簽約和錄入以及繳費的提醒和監督)、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征繳和社保市民卡的發放等工作。市教育部門配合做好學生入學宣傳通知、非臺州戶籍學生入學登記、醫保統籌基金征繳和社保市民卡發放等工作。市社保機構具體負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管理。

財政、稅務、審計、公安、發展改革(價格)、衛計、市場監管、民政、殘聯、市信息中心、市民卡服務中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第四條本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審批制度,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簽訂服務協議,由市社保部門審核確定(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是確定負責人,嚴格執行居民醫保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有效地開展居民醫保政策宣傳工作;

二、確認患者身份,並如實告知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三、負責為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四、主動接受社保部門的考核和監督檢查,並配合社保部門做好其他工作。

第三章保險標的

第五條居民醫療保險的保險對象是:

1.所有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醫療保險(不含商業保險)的臨海市戶籍城鄉居民;

二、凡在臨海市各類中小學和臨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就讀的非臺州戶籍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具有臨海市戶籍的參保居民實行整戶參保制度,即參保人必須以戶籍人口為單位整戶參保(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醫療保險的家庭成員除外)。保費按年收取,按照整戶投保的原則壹次性繳納。非臺州戶籍學生和全市各類中小學在校大學生由市教育部門組織,以學校為單位參保。居民醫保實行壹人壹卡(社保市民卡)。

第七條居民醫保基金籌集標準:年人均籌資標準不低於670元,其中個人繳納240元,各級財政補助不低於430元(其中鎮財政補助5元)。

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對參保人員自負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對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重點優撫對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二級以上的人員、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孤兒、困境兒童、失去獨生子女的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市財政承擔。

第八條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堅持壹級負責的原則,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總責。市政府與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責任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各村簽訂責任書,並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在統壹征繳截止日期前,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額支付至市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專用賬戶。

第九條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保險基金組成,由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市財政局和審計局的監督和審計。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借用或挪用。違反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

年度籌資1個月內完成時,按不低於我市上年度居民醫保人均籌資額3%的標準(根據大病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適當調整),將每個參保人的大病保險費納入大病保險基金。

第十條具有臨海市戶籍的參保人員,在規定的繳費年限內,憑身份證、戶口本和相關免繳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村(社區)辦理登記繳費手續。參保人的保費必須在每年6月20日之前165438+繳納到村(社區),村(社區)必須在6月25日之前165438+繳納到當地鎮(街道)。鎮(街道)或村(社區)需在165438+10月30日前將參保信息錄入居民醫保系統平臺。已實施保費代扣的村(社區)參保人員應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相關免繳證明,在本人戶籍所在村(社區)參保申請書上簽字,並及時將保費全額存入本人社保市民卡銀行賬戶。鎮(街道)或村(社區)應於6月25日前將簽約人員名單錄入居民醫保系統平臺,165438,確保及時成功代扣簽約人員保費。各鎮(街道)在11.30日前,將鎮財政補助資金和參保對象的保費(不含實行保費代扣的村(社區)參保人員)統壹上繳市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專戶。

非臺州戶籍學生和本市各類中小學在校大學生,應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持戶口本和相關免繳證明到所在學校辦理登記繳費手續。各學校在11.30前將參保對象的保費繳入市醫保統籌基金專用賬戶,同時將參保人信息錄入居民醫保系統平臺。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保費的參保學生,不得在本年度參保,只能在下壹年度參保。

繳費期結束後,在治療期間,參保人因故停保的,已繳費用不予退還。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為10月1至2月1(以下簡稱醫保年度)。

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居民醫保中途退出:

1.新生兒可在出生後90天(含)內辦理參保登記,其近親屬憑新生兒戶籍證明繳納個人費用,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年度醫保待遇。個人繳費標準按當年待遇月數確定,政府補助按比例計算。

二是出生90天後的新生兒,以及年度征繳截止日期後中斷(或終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人員、復員軍人、歸正人員、因結婚或大學畢業戶口遷入我市的人員,可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參保登記,補繳個人費用,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年度醫療保險待遇。個人繳費標準按當年待遇月數確定,政府補助按比例計算。

三是年度征繳截止後要求參保的其他人員,保險費按年度人均籌資標準繳納,政府不給予補貼。當年度醫療保險待遇從繳費月份的第四個月開始享受。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住院報銷:

壹是住院報銷範圍包括治療費、藥費、化驗費、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等可報告費用(具體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標準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規定的特殊疾病是指惡性腫瘤放化療、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失代償性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精神病、血友病、肺結核、苯丙酮尿癥(10周歲以內)和兒童孤獨癥(以上特殊疾病的診斷標準和治療範圍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以治療為限。參保人員患特殊疾病,應先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然後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刷社保市民卡直接提交報銷。

二、住院報銷標準:

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住院起付標準:600元,泰州市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臺州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800元;臺州涉外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1000元。同壹醫療保險年度內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入院起付標準的50%計算,從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計算起付標準。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住院起付標準至最高限額以上的報告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分段申報、累計計算。最高可申報費用限額為20萬元。

(壹)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18周歲以上的本市全日制學生(以下簡稱未成年人):

1.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未成年人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住院費用可以報銷,具體報銷標準如下:

可申報醫療費用基金比例。

免賠額以上-10000元75%

1萬元-3萬元以上80%

超過30,000元的,為可申報費用最高金額的90%

2.參保人員在臺州市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在泰州市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按上述標準的100%報銷;在泰州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按上述標準的80%報銷。在泰州市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比例在泰州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規定比例的基礎上下調5個百分點。

(2)其他居民(以下統稱成年人),符合本辦法報銷條件的,由醫保統籌基金承擔:泰州市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80%;臺州市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5%;臺州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臺州市外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55%。

(三)參保人員經簽約醫生所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到我市定點縣級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簽約醫生所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報銷比例結算。

(四)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特殊疾病門診累計發生的治療費用視同住院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

(五)急診留觀後直接住院的,起付標準按壹次計算。留院觀察後不住院的,不算住院。

(六)轉院時,起付標準壹次性計算。從低等級醫院轉到高等級醫院時,按高等級醫院計算起付標準;從高等級醫院轉到低等級醫院時,起付標準不作調整。

(7)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住院的,限於泰州市內異地就醫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泰州市外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省外二級限於公立)。到臺州市外就醫,需經我市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轉診,並報社保經辦機構備案。未備案外出就醫的,先按10%自理,再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危重患者、70歲以上老年人、0-3歲嬰幼兒、孕婦、重度殘疾人以及在市外工作生活3個月以上且無法在市內診治的患者,可選擇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重點傳染病患者應當到定點醫療機構診治。上述對象發生的住院費用需提供相關資料到市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

(八)意外傷害住院報銷:參保人員因意外傷害住院的,經市社保機構審核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門診報銷:

壹、普通門診報銷:

1.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時,憑本人社保市民卡和身份證(或戶口簿)直接報銷(具體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標準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不直接刷卡,就不用單獨辦理報銷手續了。

2 .在市本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統籌基金支付50%;在本市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中藥飲片可報結,統籌基金承擔20%。泰州市互認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報銷標準參照我市規定執行。市內、市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門診費用不予報銷。

3.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居民醫保統籌基金累計門診支付限額為700元(含普通醫療費用和門診診療費)。在我市看病的,門診累計支付限額為1000元。

4.在我市看病,壹般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額承擔。

二、輕微意外傷害門診報銷:

發生意外傷害按規定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可在每次50元內報付80%以上,全年最高支付限額為8000元。

第十四條生育津貼:

參保人在保障期內合法生育的,可憑社保市民卡、身份證、嬰兒出生證、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在市社保經辦機構享受500元生育補助金,並按剖宮產扣除生育補助金後的住院報銷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因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工傷和工傷復發;

二、應由第三人承擔;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

4.出國就醫;

五、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目錄範圍以外的;

六、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

七、納入生育保險範圍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八、其他未按規定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患大規模暴發性傳染病或受大規模自然災害影響造成的醫療費用,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章大病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含特殊疾病門診)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負擔後累計個人負擔部分、大病保險特殊藥品費用超過25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的50%;5萬元及以上,支付60%。

第十九條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目錄》規定的醫療保險費用範圍內的醫療費用(不含自費和自理費用)。

第二十條單次就診的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和特殊用藥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在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時予以支付;如果壹年內多次看病,每次結算都有賠付。對於單次診療費用的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和特殊藥品費用,費用未超過起付線標準,且年內重復診療的,在累計費用超過起付線標準時予以支付。

第二十壹條大病保險由政府管理、組織和協調。同時,也可以委托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利用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病保險基金的劃轉和結算,大病保險待遇的審核和支付,指導和監督商業保險機構開展大病保險工作。

第七章報銷流程

第二十二條為提高居民醫療保險管理水平,方便群眾報銷,我省建立了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網絡,實行信息化管理。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浙江省“壹卡通”定點醫療機構刷卡憑本人社保市民卡和身份證直接報銷;在臨海市外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不含省內“壹卡通”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刷卡報銷)出院後,參保人或其家屬攜帶以下資料到臨海市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報銷:

壹是參保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社保市民卡原件。

二、門診病歷、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醫療費用收據原件、費用明細清單。原始文件必須清晰可辨,不得塗改。原始收據的復印件不能用於報銷。

三、如委托他人辦理報銷,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對參保人員不能直接報銷的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實行預審制度。市社保經辦機構將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報銷(意外傷害除外)。

四、市社保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出院後壹般應在報銷年度內報銷,外出人員可延期至次年4月30日。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以年度為結算單位,跨年度住院按出院年度結算。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在實施居民醫療保險政策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欺詐行為的處理規定:

壹是已查實有醫務人員在提供憑證時弄虛作假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責成其所在醫療單位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相應責任;

二是對弄虛作假的被保險人,經查不予報銷,已報銷的,通過勸導和司法途徑追回報銷款。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參保年齡,以每年65438+2月31為計算日期。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社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 1起執行,原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臨政辦發〔2015〕14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本辦法執行期間,如上級有新政策,應按新政策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