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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擬定全局工作制度並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機關財務、接待、車輛、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日常工作。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制定全局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市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對所屬單位財務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編制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有關政策和綜合性問題調查研究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監督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培訓、咨詢服務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規劃統計科(社保基金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局屬有關單位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審計科)

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控訴舉報,組織查處有關案件;承擔內部審計工作,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負責局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監督和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

(六)就業促進科

擬定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勞動者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的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全市專項就業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預測工作;擬訂我市人才引進和項目經費資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規範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和公***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審批、管理和職業中介機構進入我市人力資源市場的準入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擬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擬訂人員的調配政策,承辦市直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市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七)培訓開發科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評選表彰工作;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評聘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科

擬定全市轉業軍官安置、培訓計劃,承辦市直機關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定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組的具體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置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崗位培訓設置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準備案;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幹部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指導承辦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組織指導市直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懲、任免、辭職、辭退等事宜。

(十壹)公務員管理科(局)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職務任免、競爭上崗、培訓教育、交流回避、考核獎懲、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行政機關新錄用公務員的定級、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的具體事宜;承辦市政府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審核和辦理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人員的具體事宜;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和作風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公務員法制宣傳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科

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和省以上駐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及離退休費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科

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縣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制度;審核企業、事業職工退休、離退休人員調整和增加待遇、新增遺屬享受困難補助;落實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十四)失業保險科

擬定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並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失業保險標準調整機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審核市屬破產企業安置方案。

(十五)醫療(生育)保險科

擬定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組織調整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組織實施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屬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承辦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相關工作。承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相關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科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調整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實施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組織實施協議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十七)農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科

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審核、備案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八)信訪仲裁科

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指導仲裁員、調解員隊伍建設。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交辦、轉送、督辦等工作;研究處理重要信訪案件和集體上訪事件;負責有關信訪信息的報送、統計等工作。

(十九)勞動監察科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則和勞動保障監察年度計劃;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工作。

(二十)農民工工作科

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