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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免稅條款有哪些?

鼓勵高科技。

1.由於下列原因確需加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法:

(1)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企事業單位購買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入賬,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低為3年。

新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投資80億元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超過15的,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產品生產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65438號+0)

3.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2009]65號。

4.2065438年7月1日至2065438年2月31日,2013日,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Xi、濟南、杭州。

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先進技術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摘自財稅[2065 438+00]65號。

改善民生

1.企業安排殘疾人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將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加100%扣除。

允許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據實計算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按照規定計算附加扣除。

摘自財稅[2009]70號。

2.對商貿企業、服務企業(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中具有加工性質的小經營主體,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稅收吸收政策”)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年的人員。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摘自財稅[2065 438+00]84號。

3.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9年6月65438+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登記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34號)

風險投資企業

1.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在其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農業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種植中藥材;

(四)樹木的培育和種植;

(五)飼養畜禽;

(6)林產品采集;

(七)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遠洋漁業。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和內陸水產養殖。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自2065438+65438 in 00+65438 in 10+0之日起,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生產的企業,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摘自2010國稅函2號)

小型微利企業

1.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R&D費用加扣除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高新技術企業

1.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免稅收入

1.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債務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會員費;

非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摘自財稅[2009]122號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1.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技術轉讓收入

1.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的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特種設備投資信貸

1.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等專用設備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在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鼓勵發展證券投資基金。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65438號+0)

民族自治地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屬於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自治州、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對民族自治地方國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非居民企業和外國投資者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對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的利息收入;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的利息收入;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前形成的、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65438號+0)

兩岸直航

1.2008年2月65438日至2月15日,對臺灣省航運公司從大陸從事兩岸直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自2009年6月25日起,對臺灣省航空公司從事兩岸直航業務取得的來自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4號、財稅[2065 438+00]63號)

節能與環保

1.從事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的稅率計入收入總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0]第110號)

3.從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1)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三)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和購買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四)境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對向國家上繳65%溫室氣體減排轉讓收益的企業實施的HFC、PFC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及向國家上繳30%溫室氣體減排轉讓收益的N2O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此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收入,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30號)

4.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核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將全部用於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38號)

中國西部地區的發展

1,10月2011至2020年1 2月31,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65 438+01]58號)

未來

1.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護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收入:

(1)期貨交易所按照15%的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和3%的交易手續費繳納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二)期貨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分之五至萬分之十繳納的期貨保護基金收入;

(三)依法向責任方追償;

(四)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收入;

(5)捐贈收入。

2.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中央銀行和中央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利息收入、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