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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
第六條 基金發起人可以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請設立封閉式基金。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發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壹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第八條 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名單及協議;
(三)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
(四)招募說明書;
(五)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作為發起人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募集方案;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約、托管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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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個人不要去想開辦這類金融性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