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學會名稱為中國地球物理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譯名為中國地球物理學會(簡稱CGS)。
第二條本協會是我國地球物理科學技術人員自願組織、依法登記的公益性科技學術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的聯系紐帶,是發展地球物理科學的重要社會力量。協會具有跨學科、跨行業、跨部門橫向聯系的特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貫徹改革開放的方針,搞活、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民主辦會,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發揚學術民主,樹立良好學風。目的是倡導尊重真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敬業、創新、實事求是、合作的精神,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我國地球物理學家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活動,促進地球物理學的發展,出成果出人才,為國家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登記主管機關是民政部。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支持。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點在北京市海澱區民族學院南路5號,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郵政編碼100081)。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加強國內地球物理學家的聯系和團結,加強與國外地球物理科技團體和個人的友好聯系,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學術研討和科學考察,活躍學術思想,交流工作經驗,促進學科交叉滲透,提高學術水平,推動本學科發展。
(2)根據國民經濟、社會和地球物理學發展的需要,組織本學科有關專家對國家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戰略、政策等重大問題提出積極的建議或決策意見,努力發揮本學科在國家經濟建設和學科發展中的作用。
(3)編輯出版地球物理雜誌、期刊、學報、年刊等學術書籍、期刊、音像制品。利用各種形式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知識更新,提高會員學術水平,幫助會員探索更廣泛的活動領域。
(四)發現和推薦人才,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
(5)通過多種形式普及和推廣地球物理科學技術。
(六)積極開展與地球物理相關的科技項目的技術開發、咨詢、技術培訓、技術中介和技術服務。受委托進行與地球物理有關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估和推廣、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文獻和標準編輯,促進科研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
(七)建立健全社團組織,發展會員,搞好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聲音,組織各種事業和活動為會員服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包括會員、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和榮譽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凡從事地球物理及相關專業工作,承認並擁護學會章程,有加入學會的意願,符合會員條件的,均可申請入會。
(1)成員:
1.具有相當於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2.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
3.從事地球物理科學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壹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的高等院校畢業生;或本科未畢業,但具有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歷者;
4.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管理工作者。
(2)高級會員: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在自身業務(行業或學科)中具有壹定影響力的科技人員。
(3)外籍會員:對中國友好、學術威望高、願意與協會相關專業交流合作的外籍地球物理學家,經申請批準並報科協備案後,成為協會外籍會員。
(4)團體會員:與地球物理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單位,具有壹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的相關活動和支持學會的工作,以及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學會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1)個人會員需本人申請,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及本會授權的地方社團批準。
(二)外籍會員需本人申請,經兩名以上學會會員介紹後,經常務理事會批準。
(3)團體會員由加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10條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和資深會員:
l有權在協會內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2.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3.參與協會的相關活動;
4.優先使用研究所的出版物和學術資料;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6.遵守協會章程,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7.執行協會決議,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任務;
8.按規定繳納會費;
9.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報告和科普作品;對社會發展和國家建設提出建議;
10.推薦和介紹新成員。
(2)外籍成員:
1.應邀參加我會組織的學術會議;可應邀參加學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會議;
2.優先或免費獲取協會出版的出版物和相關學術資料;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支持學會工作,溝通信息,完成學會委托的任務,協助學會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
(3)團體成員
1.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2.派代表參加協會的有關科技活動;
3.對於本單位的技術問題,優先獲得本協會的相關資料和信息;不舉辦科技咨詢和培訓班;
4.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5.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完成學會委托的工作。
6.按規定繳納會費;
7.團體會員無正當理由壹年內未繳納會費的,經提示仍未繳納會費者,自動退出。
第十壹條會員、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團體會員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經提示後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出。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榮譽稱號:
(壹)對地球物理學會的創建、建設和改革做出重大貢獻,擔任學會理事以上職務,因年事已高不能繼續領導學會的同誌,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授予終身名譽理事稱號,並頒發證書。名譽理事可以參加社團相應的活動,繼續發揮余熱。
(二)對發展地球物理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威望高、熱心參與和組織地球物理科技交流的外國專家學者,經常務委員會討論提名,會員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並頒發證書,報中國科協備案。
(3)對地球物理科學技術和學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或會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國民大會(或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出席會員表決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l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代表大會(或全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學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對全國代表大會(或全國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全國大會(或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準備召開全國大會(或全國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學會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為社團活動籌集資金(依法成立社團基金);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原則上,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條協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在立法會閉會期間,立法會行使第十七條第(1)、(3)、(5)及(11)款所述的職權,並對立法會負責。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應當有65,438+0/2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必須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學會的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民主組織作風;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如遇特殊災害,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全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投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公室、分支機構、派出機構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機關、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所秘書處是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所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領導,秘書處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部廳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該院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部采用聘任制。
第三十條根據地球物理學的發展和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獨立學術機構,負責並獨立開展各專業或學科的學術活動。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專業委員會的增減由理事會決定。專業委員會委員由上屆委員會常務理事會提名,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備案任命。會員應盡力吸收理事會理事。專業委員會人數為1-20人時,可設常務委員會5-9人;成員人數在20人以上時,設常委7-11,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含通訊選舉)。常務理事1名,副理事1-3名,由常務理事推薦,經學會理事會同意任命。秘書長為L人,由主任提名,報理事會備案。為便於工作,專業委員會可邀請專業相近的科研、生產、教學單位作為支持單位。
第三十壹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協助理事會協調相關專業工作並提出建議。工作委員會主席由主席提名,理事會討論任命;其成員由主任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各工作委員會設1名秘書,由主任提名,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球物理學會受本會業務指導。
第三十三條因工業活動需要,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批準,並經所在國允許,可以設立外國分支機構,進行業務往來。
第三十四條會員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立會員小組,是本社的基層組織,負責本社的活動和會員的管理。成員小組由本協會和地方協會領導。成員群有1個成員,成員多可以加1-2個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會員選舉產生,並報學會和地方學會備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研究所設立的基金和籌集的資金;
(6)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資產為公共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本會的議案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全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此目的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章程(1998 10)已於10月26日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