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無錫市關於進壹步完善無錫市職工醫保門診慢性病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無錫醫保服〔2020〕41號)第壹條規定,保障糖尿病、高血壓(二、三級)、惡性腫瘤、慢性肝炎(甲肝除外)、腦卒中(包括腦梗塞、腦出血和腦血管意外後遺癥)、慢性腎炎(包括慢性腎功能不全)。肺結核(活動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包括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哮喘)、慢性呼吸衰竭、肝硬化、類風濕性關節炎、冠心病(心絞痛、心肌梗死)、心肌病(擴張型、肥厚型)、風濕性心臟病、慢性心力衰竭、帕金森病、帕金森綜合征、強直性脊柱炎、癲癇、硬皮病(系統性硬化癥)、重疾。甲亢(原發性)、炎癥性腸病(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運動神經元病(MND)、特發性炎性肌病(指多發性肌炎和皮炎)、慢性炎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慢性格林-巴利綜合征)。以下簡稱慢性病。《無錫市關於進壹步完善我市職工醫保門診慢性病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xi醫保服〔2020〕41號)第二條規定,保障範圍為醫保參保職工慢性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藥品和診療項目費用提供相應保障。《無錫市關於進壹步完善我市職工醫保門診慢性病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無錫醫保服〔2020〕41號)第三條規定:慢性病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保障水平範圍內的,職工個人醫保賬戶用完後,在職職工自付500元以上,基金支付7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3500元;退休人員自付300元以上,85%由基金支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4000元。同時,患有兩種及以上慢性病的被保險人,年內增加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