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況下,可轉換債券將被強制贖回:
1.當上市公司可轉債正股價連續15-20日高於轉股價格130%時,將被強制贖回。
2.當上市公司可轉債正股價低於轉股價格70%-80%約30天時,將進行強制贖回。
可轉債強制贖回是指可轉債發行公司將所有債權人轉為股東,也就是將可轉債轉為股票。
3.股東是投資者或股份公司的投資者。根據股東的地位,可以分為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是指享有股東權利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性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普通自然人股東。
4.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5.可贖回債券又稱“可贖回債券”,是指發行人有權在壹定時間、以壹定價格向債券持有人強制贖回的債券,可視為債券和看漲期權的組合。當市場利率下降到遠低於可贖回債券的票面利率時,如果債務人認為以較低的利率贖回並重新發行債券比繼續以票面利率支付現有債券的利息更經濟,他就會贖回債券。可轉債強制贖回是指可轉債發行公司將所有債權人轉為股東,也就是將可轉債轉為股票。可轉債強制贖回中有壹個條款,即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那麽公司將觸發強制贖回條款,之後會發布公告將這些債券轉為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