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財務核算。
如果貴公司為員工投保,會計處理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後,向員工墊付醫療費用: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
貸款: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支付公司墊付的藥費(如果全額支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款: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
3.如果沒有全部付清
借方:銀行存款
應付管理費用或福利費(公司承擔部分)
貸款: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
註:國內企業負擔的藥品費用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外資企業、公司負擔的藥品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
如果妳的公司沒有保險,全額報銷工人的醫藥費。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
貸款:銀行存款
註:內資企業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外資企業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
二、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工傷後,公司要按照規定對受傷員工進行賠償,而這筆工傷賠償的費用,作為公司的壹筆賬,必須記入財務,這樣公司財務才能明確避免偷稅漏稅,也是公司壹定的義務,做好公司的每壹筆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