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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養老保險有人意外死亡怎麽辦?

交了養老保險後,人意外死亡,養老保險壹般是可以退的。

1.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繳納的部分連同利息退還給被保險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的受益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退還,其近親屬也可以向社保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首先我們都知道,社保養老保險規定,被保險人必須達到退休年齡,並且繳納養老保險年限超過15年,才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已繳納社保的被保險人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繳納社保的被保險人死亡後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

2、個人死亡,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同時,按照死亡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壹年支付壹個月,幾天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加上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個月的喪葬費;

3.退休後死亡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剩余部分由繼承人繼承,壹次性養老金的標準為基礎養老金乘以20;養老金標準同上,各省標準可能不同;其次,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繳費時間長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增加基礎養老金,增加和增加的部分資金由地方政府支付;

4、參保人死亡後,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被保險人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前即60周歲前死亡的,壹次性待遇退還其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