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第105號科目 應收票據
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後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第106號科目 應收賬款
發生應收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待結算應收賬款的累計數。
第108號科目 預付賬款
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根據發票賬單等所列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
第110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
第115號科目 材料
(1)購入自用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屬於壹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自用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按照采購材料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采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壹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於正常的溢出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於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沖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於事業用材料應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第116號科目 產成品
1.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2.清查盤點出現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減少產成品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
1.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2.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屬於壹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124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事業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壹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於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投資轉出無形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
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202號科目 應付票據
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匯票抵付貨款時,借記“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203號科目 應付賬款
本科目適用於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
單位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根據有關憑證,借記“材料”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應根據供應單位提供的發票賬單,借記有關支出(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單位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單位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沖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第204號科目 預收賬款
1.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2.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第207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單位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第208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第209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210號科目 應交稅金
單位壹般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除壹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時,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
1.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壹般基金)。
2.對於項目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壹般基金)。
3.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基金);同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02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2.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5.出售、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第303號科目 專用基金
1.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
2.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年終,事業單位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余計提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事業單位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於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單位應設置輔助賬進行登記並核算其繳納、使用及余存情況。
5.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第306號科目 事業結余
期末,計算結余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307號科目 經營結余
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
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號科目 結余分配
1.有所得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2.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專用基金),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3.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分配後,單位應將當年未分配結余,全數轉入“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
1.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
2.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第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年終將本科目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第404號科目 撥入專款
1.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
2.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其余額按撥款單位規定辦理。
第405號科目 事業收入
1.收到款項或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屬於壹般納稅人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經財政部門核準,預算外資金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應按核定的比例分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和本科目。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平時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通過本科目反映,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余時,再將應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2.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9號科目 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本科目;屬於壹般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發生銷貨退回,不論是否屬於本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屬於壹般納稅人單位,按不含稅價格借記本科目,按銷售時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扣,應當相應沖減經營收入。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412號科目 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2.單位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繳款退回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413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單位實際收到數額予以確認。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退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五)支出類
第501號科目 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事業單位撥出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撥出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502號科目 撥出專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所屬單位的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撥出專項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所屬單位報銷專款支出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1)專項資金如系上級單位撥入的,則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於本單位用自有資金設置對所屬單位的專項撥款,按資金渠道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503號科目 專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其他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
2.專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課題經費、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指定項目或用途的支出。
3.事業單位按指定的項目或用途開支工、料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項目完工向有關部門單獨列報時,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504號科目 事業支出
1.發生事業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當年支出收回時作沖減事業支出處理。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業務成果或產品成本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2.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應正確劃分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界限。對於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歸集,對於不能分清的,應按壹定標準進行分配,不得將應列入經營支出的項目列入事業支出,也不得將應列入事業支出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
3.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505號科目 經營支出
1.事業單位發生各項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有關科目。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經營性勞務成果或產品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2.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全部轉入“經營結余”科目,借記“經營結余”,貸記本科目。
第509號科目 成本費用
1.本科目核算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應列入勞務(產品、商品)成本的各項費用。
2.業務活動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產品驗收入庫時,借記“產成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512號科目 銷售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提供勞務或銷售產品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月末,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計算出應負擔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科目;交納稅金及附加時,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或“事業結余”科目,借記“經營結余”或“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516號科目 上繳上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屬於上級單位的獨立核算單位按規定的標準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2.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517號科目 對附屬單位補助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2.對附屬單位補助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補助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520號科目 結轉自籌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經批準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2.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年終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