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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電梯物業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

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者,需要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小區的電梯也負責日常維護,發生事故及時維修,特別是積極幫助被困在電梯裏的人,否則在電梯出現故障時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沒有實質性的傷害,目前是沒有申請賠償這壹說的。

被困電梯2小時以上即達到事故標準,但具體處罰要看事故情況。電梯事故分為壹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但壹般不會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事故。

留人超過2小時屬於壹般事故,對責任單位最高罰款可達20萬,但這個罰款是對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電梯事故造成人員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傷情給予醫療費用等賠償。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傷害,就不存在申請精神賠償或者其他賠償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八條電梯轎廂停留超過2小時的,屬於壹般事故,對責任單位可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壹般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二)壓力容器、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超過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