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借貸平臺有哪些優勢和劣勢?
P2P網絡借貸(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轉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lending,或稱點對點信貸,是指社會主體利用中介機構的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資金出借給者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它是民間借貸由“線下”發展到
“線上”的結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財產權利的體現。網絡技術日益發展,正規融資渠道受限,熟人社會的解構,通貨膨脹率日益高企,投資方式限縮,個人征信體系
的不斷完善,皆助推了P2P網絡借貸的產生與發展。
網貸投資具有壹下特點:
1.投資門檻低。
除陸金所最低投資需要1萬元以外,大部分的網貸平臺投資門檻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銀行理財產品的高門檻,網貸投資是低門檻的大眾理財產品,適合所有階層的投資者。
2.投資收益穩定。
作為約定利率的借貸產品,網貸投資的收益是比較穩定的,參照中國網貸五年來的借貸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體的收益率水平大約在20%左右。當然近期隨著營銷活動較多的新平臺的不斷湧現,整體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趨勢。而主流的網貸平臺的利率水平則是穩中有降。
3.投資期限可自由規劃。
網貸投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以及未來的實際情況,選擇投資的期限,而許多平臺也允許讓投資者用未到期的投資做擔保在平臺上借款,以滿足不可預測的資金
需求。這讓網貸投資的流動性得以釋放。投資者既可以參照未來的資金需求情況來選擇投資期限,也可以在平臺上借錢來暫時迅速提現。滿足現實生活中的各種資金
需求。
4.系統風險是網貸投資的主要風險。
網貸投資作為民間借貸的網絡化形式,信用風險是主要的風險,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還錢,那麽投資者就有損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國,許多作為資金中介的網貸平臺充當了擔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款,那麽網貸平臺會先行
墊付本金或者本息,這讓投資者規避了借款人逾期不還款的信用風險,而所有的風險只在於網貸平臺本身是否可靠,平臺自身是否能夠承受逾期的壓力。只要平臺存
在,投資者就沒有損失本金的風險。
在通脹依舊,經濟形勢復雜而投資者可賺錢的投資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網貸投資的優勢就顯現了出來。
首先,相比於低迷的中國股市,隨之消沈的開放式基金和各種私募產品,以及與CPI拉不開距離的低收益的儲蓄和銀行產品,網貸投資的收益率穩定而且保持較高水平。
其次,網貸投資的流動性可以通過合理的規劃而增強,變現能力比有許多相似之處的信托產品要強的多。在壹些可以凈值借款的平臺,早上提出提現申請,中午或者下午資金就可以到達投資者的銀行卡裏,實際的流動性比貨幣型基金都要強。
第三,最低的投資門檻,讓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資的收益,這是其他大部分投資工具尤其是高門檻的信托以及銀行理財產品所無法實現的。
第四,相比期貨等保證金交易產品,網貸投資的風險適中,而通過分散投資,風險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範圍之內。
最後,對投資者的要求較低。網貸投資無需太多的投資技術和經驗,在大部分平臺都保本的情況下,只需要選擇安全的投資平臺,就可以實現穩定的收益。而壹些平臺有自動投標功能,設置後無需在線就能自動投標,適合沒有時間上網的投資者。
網貸平臺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給妳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壹段痛苦的掙紮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壹、P2P網絡借貸的現狀
P2P
網絡借貸自2005年在中國產生以來,發展迅猛,呈現出經營主體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斷拓展,資金規模不斷擴大,參與人數驟增的發展趨勢。根據現有的P2P
網絡借貸運營模式,可將其大致歸為三類:第壹類,單純中介型。P2P網絡借貸運營主體僅充當借款人與貸款人的中介,負責對借貸者的信息進行審核,但不分擔
借款者還款不能的風險。第二類,復合中介型。借款人與運營商***擔風險,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運營商通過加強對借款人的資信審核以保證其及時還款,降低自身
壞賬率。第三類,復合中介兼公益性。這類運營商在借款主體上具有特殊之處,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帶有扶貧幫困的色彩。
二、P2P網絡借貸中發生的五種類型
P2P網絡借貸有先天性的“硬傷”(如性質不明、監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備的獨有特征(隱蔽性強、涉及面廣),以傳統民間借貸領域的活動為鑒,不免使人擔憂P2P網絡借貸是否會成為活動的又壹“重災區”。
(壹)
主體定位不明確,遊走在灰色地帶。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非法吸收公
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活動。刑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P2P網絡借貸並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網絡借貸雖然不具有
商業銀行性質,但運營主體大都由自身負責管理出借者的資金,對貸款人的條件進行審查之後將資金借出,該行為類似於商業銀行的儲蓄借貸業務,難免有淪為經濟
犯罪行為之虞,可能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資金來源無法核實,為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條規定了罪,該罪要求行為
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網絡借貸的現金流循環於銀行資金監管體制之外,成為
不法分子隱秘、安全、快捷的通道。但P2P網絡借貸運營者僅註重借款者資金用途的審查,對於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無法核查,難以認定其罪的主觀故意,
故無法以罪對運營主體及貸款人的行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實體系不健全,犯罪時有發生。網絡借貸運營者履行了出借人對
借款人資信審查的職能,現有的審查內容多局限於個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證明、銀行流水、資金用途、聯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網絡中極易被偽造,而信息審核者
並不具備完全的辨識能力,很可能導致借款者憑借偽造信息,騙取借款後卷款而逃。同時,網絡借貸運營者亦會出現侵吞出借人資金,出現“人去樓空”的結果,投
資人利益也無法保障。
(四)容易引發涉眾型犯罪。網絡借貸涉及人員多,地域範圍廣、隱蔽性強、監管真空、資信審查不完善等特征為非法吸
收公眾存款、集資等涉眾型提供了保護屏障,同時加大了公安機關查處、打擊犯罪的難度,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不特定
對象以超過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資金數額較大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將非法募集資金揮霍、逃跑、用於違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構成集資
罪。
(五)高額的投資回報率誘發高利轉貸行為。刑法第175條規定了高利轉貸罪。網絡借貸雙方通過協商,最終確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過了同期、同檔次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高額的投資回報不免會誘使但又想投機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將資金轉貸以謀取利
益,從而構成高利轉貸罪。
三、P2P網路借貸中防控對策
(壹)改變管理思路,重視市場經濟的自循環體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並不必然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來解決問題更好的結果。因此,通過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幹預來調節民間借貸行為,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盡量
減少公權對私權運行的過度幹預,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制定“放債人條例”、
“網絡借貸管理辦法”等,對網絡借貸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監管主體、運營規範、進入與退出機制等加以具體規定,引導該行業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同時還可以為執法機關提供判斷依據,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權的濫用。同時應修改現行法律,指明民間融資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打擊重點。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戶識別機制。準確核實用戶的個人信息是網絡借貸做大做強的必要前提。網絡借貸運營商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在力所能及範圍內承擔防範違法
犯罪活動的義務。對用戶的身份信息,資金來源,借款用途,社會關系,信用記錄,利率水平,還款情況進行準確核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
做到防患於未然。
(四)加強網絡安全建設。網絡借貸過程中會涉及到用戶個人隱私,且多關涉個人的財產權益,為此,有必要提升網絡借貸中
客戶資料的保密技術,對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個人信息安全做到專人負責,及時銷毀,制定客戶信息泄露的應急預案,壹旦出現信息泄露,及時處理,力爭將損失降
到最小。
(五)重視電子證據的收集。網絡借貸活動大多通過虛擬的網絡平成,因此電子證據成為支持訴訟證明活動的關鍵證據類型。又因為電子證據所具有的易銷毀、易變更、難提取的特點,所以要提高電子證據的提取、保護意識,網絡借貸運營商應對相關交易記錄做好備份工作。
(六)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公安機關利用其既有的網絡監管優勢,設定科學合理的監管指標,構建非法金融活動打防並舉的長效機制,對網絡借貸運營網站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會同其他部門核實,將涉眾型活動扼殺在萌芽狀態。
(七)
加大社會宣傳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倆。社會大眾基於牟利心理可能會忽略相關行為的違法屬性,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就犯罪的常見類型、慣
用手法和動態特征開展多層面、多角度宣傳,提升人民群眾和有關單位的辨別、防範能力,促使他們自覺犯罪活動。
(八)開拓更為廣泛、
多元的投資渠道。房地產市場的高壓調控政策令眾多欲投資者望而卻步,股市低迷使得大眾投資群體心灰意冷,通貨膨脹率上漲,實業投資利潤回報率低,其他投資
產品亦遠離大眾視野,使壹些投資者進入網絡借貸領域。因此,開創新的投資渠道,營造良好的投資氛圍亦是分散民間借貸領域的風險、改善投融資環境的可行舉
措。
希望對妳有幫助
P2P網貸的特點是什麽?
P2P網貸的特點:
1、投資門檻低:壹般50元起投,中小收入投資者都可以參與;
2、收益高:年化收益率在8%-16%左右;
3、投資期限靈活:壹般分為1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
4、付息靈活:每月付息到期還本、等額本息等方式;
5、風控嚴格:小貸公司嚴格審核,征信公司評級評分,銀行資金托管、風險準備金,保險公司承保。
p2p網貸的特點
網絡貸款有哪些特點?
1貸款門檻低:大多數的網絡貸款都是屬於信用貸款,只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信息、工作證明,授權查詢個人征信即可申請貸款;
2額度較低:由於網絡貸款本身申請的門檻就比較低,貸款機構為了規避其風險壹般給予的放款額度是不會特別高,比較適合短期小額的用戶;
3申請流程便捷:網絡貸款往往不像銀行貸款那樣需要耗費較長的審核時間,有的貸款甚至能實現幾分鐘就下款;
4還款靈活:網絡貸款大多支持多種還款方式。
以上就是關於網絡貸款的特點介紹,希望能夠有所幫助。
p2p網絡借貸的優缺點有哪些
P2P網絡借貸有八大優勢:
1、信息處理和風險評估通過網絡化方式進行;
2、資金供求的期限和數量匹配,不需要通過銀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方直接交易;
3、超級集中支付系統和個體移動支付的統壹;
4、產品簡單化,操作簡單;
5、金融市場運行完全互聯網化,交易成本極少。
6、年復合收益高
普通銀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財產品、信托投資等,也壹般在10%以下,與網貸產品動輒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沒法相比的。
7、操作簡單
網貸的壹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絡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壹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對借貸雙方都是很便利的。
8、開拓思維
網貸促進了實業和金融的互動,也改變了貸款公司的觀察視野、思維脈絡、信貸文化和發展戰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貸局面。
P2P網絡借貸有四大缺點:
1、無抵押,高利率,風險高
與傳統貸款方式相比,網貸完全是。並且,央行壹再明確:年復合利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也增加了網貸的高風險性(壹般是銀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風險
網貸平臺固有資本較小,無法承擔大額的擔保,壹旦出現大額貸款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於行騙的目的進行貸款,而貸款平臺創建者有些目的也並不單純,攜款逃的案例屢有發生。
3、缺乏有效監管手段
由於網貸是壹種新型的融資手段,央行和銀監會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網貸。對於網貸,監管層主要是持中性態度,不違規也不認可。但隨著網貸的盛行,相信有關措施會及時得到制定和實施。
擴展資料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夥伴對夥伴)。又稱點對點網絡借款,是壹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壹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於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壹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絡信貸平臺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在監管不完善的情況下,信息不透明壹直是P2P平臺跑路的重要原因之壹。投資者和平臺之間的信息不相稱,導致用戶無法判斷項目的真實性、平臺經營情況等等,最終發生危機。
P2P在2017年迎來了重拳整治,這壹年8月25日銀監會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首次較全面地明確了網貸平臺應當披露的各類信息、披露時間、披露頻次及披露對象等,並對壹些存在爭議的信披概念進行統壹口徑。信息披露透明與否,關乎著投資者資金的安全,也關乎著平臺未來的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