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壹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壹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二、維修基金適用範圍:
1、機房部分:曳引機組、更換電動機定子、轉子軸承;減速器軸承、蝸桿從動軸、限速安全系統;更換限速器、安全鉗、漲緊輪、控制屏、更換主控板、勵磁板、電源板選層器、整體更換、終端保護裝置:更換上下極限、鋼絲繩、鋼絲繩漲緊裝置。
2、井道部分:轎廂轎架、更換轎廂、操縱箱(內召)超滿載裝置、安全鉗、自動門機構、更換轎門安全觸板、開關門電機導軌、更換變形損壞部件導靴;整體更換曳引鋼絲繩、全部更換、對重更換導靴緩沖器:更換緩沖彈簧或活塞。
3、廳站部分、召喚按鈕箱(外召)各層全部更換。層樓指示器;各層燈具線路全部更換、高壓櫃更換各類櫃體、儀表,修換斷路器、隔離開關、負荷開關操縱機構、互感器熔斷器、避雷器接地開關、手車及機械閉鎖電器連鎖、變壓器更換冷卻風扇、控制箱、櫃體溫度指示儀絕緣油,修換繞組、絕緣油枕、散熱片。
法律依據:《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