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存在港口倉庫、堆場的貨物,按下列規定計收貨物堆存保管費:
1、沿海港口國內外進口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5天起,至貨物提離庫場的當天止。
內河港口國內外進口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2天起,至貨物提離庫場的當天止。
2、國內外出口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裝船的前1天止。
3、沿海港口進口轉出口的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5天起,至貨物裝船的當天止。
內河港口進口轉出口的貨物和集裝箱:自每張港口作業委托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2天起,至貨物裝船的當天止。
4、存棧貨物及全過程都由貨主自行裝卸的貨物:自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全部提離庫場的當天止。
5、危險貨物、冷藏重箱和散裝液體貨物:按實際存放天數計費。
6、在港口存放的國際過境集裝箱,自到達港口的第15天起計收堆存保管費。
7、因港方責任,不能在原定時間的當天交付貨物時,自次日起至具備交付貨物條件並通知貨方提貨之日的次日止,免收貨物堆存保管費。
8、存放貨物發生數量不符時,自更正的當日起,按更正數量計費。
法律依據:《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
港口建設費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四條 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註:《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