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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規範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合法權益,為居民提供舒適、整潔、方便、安全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物業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

城市新建住宅區和房屋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且***用實施設備配套齊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市、縣(市)、賈汪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實施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物業管理有關措施;

(二)參與住宅區驗收,指導、監督物業接管和業主委員會組建工作;

(三)審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

(四)培訓專職物業管理人員;

(五)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服務活動;

(六)負責住宅區物業管理考評工作;

(七)負責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籌集和使用監督工作;

(八)受理物業管理投訴案件;

(九)查處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優惠政策。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第六條 每個住宅區成立壹個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代表參加的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根據住宅區範圍大小,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五人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設主任壹名,副主任二名,委員若幹名。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章程和委員名單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住宅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代表,召開第壹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每季度召開壹次全體會議,經業主委員會主任提議或有三分之壹以上委員建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涉及住宅區物業管理重大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表決通過。

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經百分之十五以上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可隨時召開大會。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通過招標、招聘等形式確定壹個物業管理企業管理住宅區物業,依法與其訂立、變更、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管理計劃和物業管理重大措施;

(五)審核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維修基金申請;

(六)決定物業管理企業有關物業管理重大事項;

(七)根據業主、物業使用人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八)主持制定業主公約,提交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和有關規定;

(九)召集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十)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十壹)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監督。第九條 業主大會由住宅區全體業主組成;業主較多的,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業主或者業主代表通過。第十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審查批準業主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工作報告;

(五)改變、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