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政策,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國庫後,市縣財政部門首先按規定比例劃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基金,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其余統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市縣土地收購儲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土地前期開發支出,計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其中30%可集中在省級)專項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具體使用範圍包括土地整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中的土地開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向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市縣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繳納中央和省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央和省級按3:7分成,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用於征地拆遷補償、土地開發、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等支出。
綜合來看,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第二是土地開發支出。包括與土地前期開發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與土地前期開發相關的銀行貸款本息。三是補貼失地農民的社保等費用。四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包括飲用水、環境、衛生、教育和文化等農村基礎設施支出。第五,農業土地開發支出。第六,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七是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出。八是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九是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第十,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職工安置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