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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金牌國家會收回嗎?

法律分析:不會回收。此項物質獎勵由獲獎單位撥付,用於改善獲獎項目的訓練條件,購置科研儀器和訓練設備等。,不得用於個人獎勵、福利和正常消費支出。

法律依據:國家體委關於獎勵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試行辦法。

第二條獎勵分為奧運會貢獻獎、亞運會貢獻獎和年度貢獻獎三種。

第三條獎勵條件:

(壹)“奧運貢獻獎”,獎勵在奧運會上獲得獎牌的單位(集體和團體項目按壹人壹枚金牌計算)。

(2)“亞運會貢獻獎”,獎勵在亞運會上獲得金牌的單位(集體和團體項目統計方法同上)。

(3)“年度貢獻獎”,根據壹年內獲得奧運會、世錦賽、世界杯冠軍,獲得亞運會、亞錦賽、亞洲杯冠軍的運動員人數,以及每年打破世界紀錄、亞洲紀錄並被輸送到國家隊的運動員人數,對總成績前十名的單位給予獎勵。

評分方法:

1.奧運項目中,每次獲得世界冠軍或打破世界紀錄是21,世界亞軍是15,世界季軍是12,亞洲冠軍或打破亞洲紀錄是9。

2.非奧運項目,壹人獲得世界冠軍或打破世界紀錄為7分;世界亞軍5分,世界第三名4分,亞洲冠軍或打破亞洲紀錄3分。

3.每年由各單位輸送到國家隊或代表臨時組建的國家隊出國參加重大比賽(不含雙邊互訪、邀請賽、公開賽等非正式比賽)的運動員,獲得奧運項目1分,不參加奧運項目1人0.3分。

第四條“奧運會貢獻獎”和“亞運會貢獻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年度貢獻獎”只給予精神獎勵。

第五條物質獎勵辦法;

(壹)設立“奧運會、亞運會獎勵基金”,用於獎勵運動員在奧運會、亞運會上獲得獎牌和名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解放軍、行業體育協會等單位。獎勵基金的來源包括國家撥款、團體和個人贊助以及大獎賽獎金委員會的贊助。

(2)按照原則,奧運會獎勵1至8人,其中金銀銅牌重獎;亞運會獎勵1到3人,其中金牌重獎;集體項目中,運動員人數應根據運動員人數適當增加。在奧運會和亞運會上打破世界紀錄的項目將獲得特別獎勵。具體的獎勵標準是當年制定的。

(三)此項物質獎勵由獲獎單位撥付,用於改善獲獎項目的訓練條件,購置科研儀器和訓練設備等。,不得用於個人獎勵、福利和正常消費支出。

第六條受到表彰和獎勵的,由國家體委向獲獎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領導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