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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書是什麽意思

問題壹:民事裁定書和執行裁定書有什麽區別 壹個是認定書,,壹個是行動書

問題二:裁定書是什麽意思 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也就是說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問題三:執行裁定書是什麽意思 不管他原來是什麽,現在已經是空號了,看來也不是什麽善類號碼!

問題四:什麽叫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執行裁定書。

如裁定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駁回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的異議等等。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問題五:判決書和裁定書有什麽區別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2、在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常可以有若幹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壹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問題六:法院的裁定書是什麽意思? 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或部分實體問題作出決定所制作的文件。

如,駁回上訴的裁定,因被告人死亡終止審理的裁定,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的裁定,減刑的裁定等等。裁定也分刑事裁定,民事裁定,壹審裁定,二審裁定。

問題七:法院在執行裁定書中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麽意思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其特征是(壹)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二)執行程序永遠停止;(三)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四)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壹、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六、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問題八:執行案件案號什麽意思 執行案號是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編號。法院受理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查詢案件,最主要的識別依據即為該案的案號。

編制規則:壹個案件壹個法院壹個程序壹個編號,具體而言,就是每壹個案件在同壹個受理的法院在壹個特定的訴訟程序(壹審、二審、再審)中會編制壹個唯壹的案號。

案件案號由受理年份、受理法院簡稱、具體辦案部門(或案件類型)、所處訴訟程序、年內編號***五個部分組成。

如:

民事判決執行裁定書(2011)普執字第3230號,指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的第3230個執行案件。

問題九:什麽叫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就是人民法院對程序類問題所作出的決定。比如決定不立案,決定進行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