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並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麽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後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屍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壹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後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麽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於無名屍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於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壹方付款簽字後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後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屍體身份後,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範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壹定範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屍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麽,為什麽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壹個規定,即“第七十壹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壹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
壹、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無名氏死亡,責任方本應該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但應該在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之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並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麽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後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屍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壹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後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麽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於無名屍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於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壹方付款簽字後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後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屍體身份後,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範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壹定範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屍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麽,為什麽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壹個規定,即“第七十壹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壹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