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失業保險的支付如下: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壹繳納失業保險費;
3、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單位的繳費基數是單位壹個月或壹年的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壹個月或壹年支付給全體職工的全部工資。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為壹個月或壹年的工資。
工資是指單位按時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是為補償勞動者所消耗的體力或腦力勞動而支付給他們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壹項特殊基金。其特點:
壹個是強制性的。
。即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在規定的範圍內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征收社會保險費。付款人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哪些單位和人員要繳費,如何繳費,都是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因此,勞動者不需要單獨購買失業保險。
二是無償。即國家征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人支付任何代價。
第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的需要,預先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對象、基數和比例。在征收的時候,不會因為繳費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