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且不說這些提案可行與否,先讓我們來看壹些數據。
1994年至2007年間,國有企業基本不上繳利潤;2009年,國有企業利潤上繳比例為6%
。有學者分析認為,從1998年至2005年,國有盈利企業盈利額合計近5萬億元之多,但沒有上繳國家財政作為國民的公***開支,國企占有大量社會資源實現扭虧為盈,但與回饋社會、上繳利稅進行國民收入二次再分配的部分卻不成比例,國企應加大分紅,讓全民受益。
事實是,改革開放以來,國企利潤的分配制度在不同的階段是不同的。從新中國成立到1978年,我國實行統收統支的分配體制,國有企業實現利潤全額上繳,然後再從國家財政那裏獲得投資以及彌補虧損所需的全部資金。期間曾先後實行過企業獎勵基金和超計劃利潤分成制度,但留利占實現利潤比例極小。 1978年開始進行以放權讓利為主要內容的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擴大經理層的經營自主權,並允許企業保留利潤。利潤越高可留下更多的利潤,部分可以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獎勵。隨後於1988年開始進行稅利分流試點以及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從2008年開始,財政部會同國資委明確要求中央管理的壹級企業分類上繳利潤。 2010年,所有中央企業利潤總額為11315億元。中央企業實現利潤分配大體上分為四個部分:上繳所得稅25%
,歸屬少數股東約25%
,企業法定留存約25%
,最後剩下的25%才是母公司可以支配的利潤,約為2800億元。由此測算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只有數百億元。
也就是說,中央企業的利潤總額能反映央企的經營狀況,並不說明企業就能拿到這麽多真金白銀。扣除所得稅、歸屬少數股東收益以及法定公積金等,母公司可支配利潤僅有利潤總額的1/4左右。而且也應看到國有企業通過壟斷獲取高額收益的時候,忽視了國有企業因為國家政策調控而產生損失的情況。當然還有國有企業肩負的社會責任是其他企業無法比擬的。
據調查,這些利潤主要用在以下四個方面:解決企業歷史負擔,彌補國有資本金投入不足,擴大再生產和投入科技創新。
近年來,國有企業承擔了企業辦社會、冗員安置、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負擔等巨額費用,僅廠辦大集體人員安置就需要1000億元左右。
目前,半數以上中央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超過65%
,尤其是航空、發電、軍工等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中央企業,資產負債率遠高於國際公認水平。同時,中央企業也擔負著國家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發展重任,所需固定資產投資巨大。比如石油後續資源勘探接續、電網建設和改造等,每年都需要大規模的投入。此外,中央企業在推進國家重點科技專項、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等方面,也需要投入。
億元,按照國務院規定,上繳稅後利潤比例最高的中國煙草等企業,最高為15%
,世行建議,“如果國有企業50%的利潤納入財政預算,就能使對教育和醫療衛生的支出增加85%
。”
顯而易見,國企利潤帶給公眾的***識是過多地用於企業自身的發展,民眾認為其弱化了國企經營目標的“公***性”。國企分紅應擴大民生分配的比例,還利於民。這不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也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縮短與發達國家差距的需要。
眾所周知,國企的出資人是全國人民,那麽公眾享受投資收益即國企利潤大幅增加的福利也是順理成章。
然而,目前國企紅利主要流向國有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發展具有競爭力的國有經濟,只有很少的壹部分用於教育尤其是農村義務教育、醫療養老社會保障、農村建設等關系民生的領域。
觀察人士認為,通過國有資本收益增加國家財政,以公***支出的形式支持大規模的社會福利事業,如彌補數額龐大的養老金體系缺口、支持政府教育和醫療支出等,可以引導民眾減少預防性儲蓄,刺激消費信心,促進經濟長期可持續增長。
值得註意的是,國企分紅是壹個長期命題,其核心是如何確定合理的分配比例,這同時也關系到國企的激勵和經營的自主權問題,分清利潤的性質,區別性上繳,才能既保證國家的國有資本所有者收益,又能保證企業充分實現自主經營權,使管理者更註重成本控制與收益提高,有助於企業競爭力的改善和提升,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當前,國資委把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壹流企業作為央企改革發展目標。盡管從目前央企的經營狀況看,利潤總額增長得很快,但絕大多數央企盈利能力不強,需要資金支持提升核心競爭力,參與國外市場競爭。此外,央企重組目標仍未達到,實施過程中仍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
綜上所述,國企利潤的分配已經在向民生領域傾斜,其使用惠及人民。至於具體使用問題,業內人士指出,未來的國企紅利分配政策調整可以在國有資源收益金上進行操作,而不必整體變動上繳比例。同時試行專款專用,逐步建立國企紅利收支管理體系,做好相應的法規管理和計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