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是單位和個人分別不低於5%,不高於12%。繳納的比例根據企業實際的情況進行繳納。
2、公積金繳納基數是按照社保工資繳納的。
(1)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新增的職工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工資核定。
(2)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或起薪當月的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3、以下情況可以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購房合同及發票(看原件留復印件)
(2)離、退休:個人申請,單位證明,離、退休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3)在職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證明,提取人單位證明,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自建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建房審批手續(準建證原件及復印件)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有關審批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6)出境定居: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出境定居證明
(7)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個人申請,單位證明
擴展資料
1、繳存比例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壹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要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分別為5%,上限分別最高不得超過12% 。
2、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兩部分構成,月繳存額等於職工月繳存基數分別與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的乘積之和。繳存基數、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應分別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數。
3、其他事項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繳存單位應按政策規定中的工資總額足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
(2)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自本通知下發後,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做好各繳存單位、受委托銀行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的抽查與監督,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為繳存單位提供便捷服務。
(3)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4)本通知最終解釋權歸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