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廳、局)
乙方:管護單位(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村集體、集體林場等。)
為切實加強重點公益林的管護,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發布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甲乙雙方經協商,就重點公益林的管護達成如下協議:1。向乙方標明管護區域、面積和界限,明確管護要求。
2.及時向乙方支付中央補償基金,標準為元/畝/年,全年總額為元。
3.監督、指導、檢查和評估乙方的工作。
4.如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管護義務,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整改;若乙方拒絕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甲方有權拒絕支付或扣除乙方的中央補償金;如有嚴重毀林、亂獵、占用林地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追究乙方責任。1.依法組織人員對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進行管護,加強對管護人員巡山管護的監督。
2.建立健全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防治、盜伐濫伐、亂占林地等預防機制,有效預防、發現和撲救重點公益林管護區火災,並及時報告;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情況,發現後及時報告和治理,確保管護區內重點公益林和林地不受破壞,不存在亂捕濫獵現象。
3.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發布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接受和服從甲方等上級部門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和中央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甲方等上級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5.履行了本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獲得中央財政補償資金。1.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