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含)的,視為中斷參保,不能使用。
壹是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不含3個月)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不視為中斷參保,中斷繳費3個月(含)的視為中斷參保,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辦理正常繳費手續後,從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中斷參保後,可辦理參保手續,連續繳費滿6個月,方可享受醫保待遇。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照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1.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費用、住院費用自付部分和定點藥店購物費用。
2、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有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
個人醫療保險支付方式
1,享受城市低保,暫時無力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持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低保相關證明材料,允許按當地上年度參保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5.2%繳納,不劃分個人賬戶,只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每年復核壹次。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允許按當地上年度參保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9%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失業救濟金後,以當地上年度參保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9%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