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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文物、博物館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資金是財產和物資的貨幣表現。資金管理是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事業單位的資金包括: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流動資金、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銀行存款管理

壹、文化和文化單位應在國家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嚴格遵守銀行制度,接受銀行監督。

二、銀行存款的管理要求

(壹)銀行存款的收支應及時登記,每日結算。根據銀行對賬單定期與銀行對賬。

(二)嚴格加強支票管理。不開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找借口或弄虛作假。作廢的支票應與存根壹起妥善保管。

(三)銀行存款賬戶僅限於本單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四)財務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支票印章,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條現金管理

壹是文博單位的現金收入超過庫存限額,必須當日存入銀行,不準用於現金。

二、現金支出必須符合現金使用範圍和限額的規定。任何超過現金支付限額的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轉賬,不允許現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證券管理

壹是證券,壹般包括國債、國家重點企業建設債券和其他債券。

二。證券管理辦法

(壹)文化單位購買有價證券,只能用單位自有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不得用預算外資金購買。

(二)購買的各種有價證券,應作為貨幣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三)購入的證券應作為證券庫存處理,不得報銷“實際支出”。

第三十六條營運資金管理

文物單位的營運資金由文物業務營運資金和有償服務及經營活動營運資金兩部分組成。周轉金的來源和數額壹般由文物(文化)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撥付),經批準也可從本單位的企業發展基金中劃轉。

壹、文物事業各地金是為保證文物事業的正常發展而設立的各地金,不得折算成開支,要保證各地的完好和正常。

二、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各地金是文化單位為開展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而向各地臨時借入的資金。可以向文物(文化)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借款,也可以經批準後轉入事業單位發展基金。借入的流動資金應堅持借出按時歸還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結算資金管理

1.結算資金是指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需要與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結算的各種暫存款和暫付款。

二、文化和文化單位的暫存、暫付款應按時清理結算。沒有長期懸念。對無法收回的暫付款,應進行核對,分清責任,說明原因,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核銷。個人不得借用公款。

第三十八條專項資金管理

第壹,專項基金是由文博單位按規定自行提取的專用基金。包括: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文物保護基金、修繕購置基金和其他專項基金。按照先用後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壹)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從單位的預算包幹結余或收支結余中按照規定的比例和範圍使用。

(二)文物保護基金從文物特許經營、文物非貿易小批量對外銷售和文物有償調撥收入中劃轉,用於回購流失海外的珍貴文物和國內文物,以及改善文物保護和安全條件。

(三)修購基金從結余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單位的收入中提取,用於小型修理和小型設備更新的支出。

(四)各項基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文物(文化)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