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如果提取的公積金金額不足以支付住房款項,購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有人也可以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來補足;
3、剛參加工作的職工由於繳納住房公積金時間不足壹年,暫時不能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4、滿足條件後,可以申請將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以降低利息支出;
5、如果夫妻雙方都有公積金,可以選擇壹方申請貸款,之後可以提取雙方公積金余額歸還貸款;
6、每年也可以提取壹次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公積金的使用規定:
1、公積金賬戶狀態:必須是正常狀態,不能是封存、銷戶等非正常狀態;
2、連續繳存時間:壹般要求連續繳存壹定時間,如6個月或12個月;
3、繳存比例與額度:不同地區對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可用額度有不同規定;
4、購房資格:購房者需滿足當地購房資格,如限購政策等;
5、房產情況:房產需符合當地公積金貸款的房產要求,如面積、新舊程度等;
6、貸款條件:需滿足公積金貸款的信用審查、擔保要求等條件;
7、配偶情況:已婚人士使用公積金購房時,配偶的公積金賬戶情況也會被考慮;
8、還款能力:根據申請人的收入情況評估其還款能力,以確定貸款額度。
綜上所述,職工購房可提取自身住房公積金,不足部分可由直系親屬***同提取,新員工需滿壹年方可貸款,有條件時可轉為公積金貸款以減少利息,夫妻雙方可靈活運用各自公積金還貸,且每年均有壹次提取機會用於償還住房貸款。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