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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撫恤金標準

法律主觀性:

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按月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自願選擇壹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外,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發放標準如下:不滿50周歲(含50周歲)的,按每月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本人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的,按照供養親屬月養老金計算120個月。70周歲以上的,按照每月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壹部分。(1)喪葬補助費是對員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喪葬事務的補助。目前國內還沒有統壹的標準。從壹些地方的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壹般按照其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年限發放。比如大連,喪葬補助是上壹年度全市三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職工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慰藉。遺屬撫恤金各地不壹,有的不規定撫恤金,只給遺屬按月發放救助金;有些提供壹次性撫恤金,還為幸存者提供每月生活補貼。

法律客觀性: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壹、調整壹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因公犧牲生前40個月,病故生前20個月。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按現有渠道解決。二。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如下: (壹)壹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前最後壹個月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1,公務員,其崗位工資與等級工資之和;2、技術工人,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3、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二)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按本人死亡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退休費為基數。其中:1,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後國家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2.根據《關於印發〈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退職人員的基本退休生活費為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生活費和退休後國家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費之和。(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政府工作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以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