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企業捐贈免稅計算方法舉例如下:
某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25%:
1、如該企業當年未發生公益性支出,則應正常繳稅:
應納稅額=1000*25%=250萬元
2、如該企業向基金會捐贈大於等於120萬元(該企業年度利潤的12%):
應納稅額=(1000-120)*25%=220萬元
3、如向基金會捐贈少於120萬元:
應納稅額=(1000-實際捐贈)*25%
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的公益性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捐贈免稅計算方法舉例:
張女士月收入10000元,按照現在的個稅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假如在不考慮“三險壹金”的情況下:
1、張女士未發生公益捐贈:張女士的“應交稅金”為:10000元-3500元=6500元*稅率-速算扣除數
2、假設張女士捐款2000元,不到3000元,張女士的應交稅金” 為:10000-(3500+2000)=4500元*稅率-速算扣除數
3、張女士捐款等於或多於3000元,張女士的“應交稅金” 為:10000-(3500+3000)=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相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