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壹病種統籌基金年度有那些規定?
單壹病種統籌基金年度支出不超過該病種年度限額,患有兩種及以上慢性病每人每年統籌基金最高報銷限額為5000元。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待遇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慢性病費用單獨執行年度最高限額管理,不和住院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並且完善省本級4%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政策,將省本級4%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種調整為38種。門診慢性病醫療費起付線200元,多種慢性病年度內不重復計算起付線,超過起付線的政策範圍內發生的病種醫療費用,個人負擔40%,統籌基金負擔60%。門診慢性病實行單病種年度限額管理,單壹慢性病病種統籌基金年度支出不超過該病種年度限額。省本級4%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按原政策規定已認定的9種慢性病,繼續保持原待遇不變。新政策實施後,原9種慢性病不再受理申報認定,按原政策規定已認定9種慢性病的,如在新政策病種範圍內申報同類慢性病的,原待遇自動取消。本級4%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待遇由4%補充保險基金支付,門診慢性病費用不和住院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綜上所述在起付標準以上、門診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按比例報銷,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