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需向銀監會投訴,應按屬地監管原則先向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投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詳細說明投訴事件及性質、訴求、投訴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必須有原始數據。壹般來說,對銀監會的口頭投訴或匿名投訴是不接受的。
2.中國銀保監會在處理投訴時,會對所有投訴絕對保密,只會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向相關銀行保險披露詳情。
3.銀監會收到書面投訴後,將投訴轉交相關銀保處理,並要求銀保及時調查並直接回復投訴人。如果投訴比較嚴重,銀監會還會要求銀保對投訴進行詳細說明,並回復處理情況。有的也可能由銀監會直接進行現場調查,如果存在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銀監會會直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4.對於只涉及銀行保險服務的收費或質量、銀行的經營決策或投資業績的壹般投訴,銀監會壹般不會直接介入,但可以督促銀行徹查並迅速解決客戶投訴。投訴人應明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無權決定投訴是否合理或命令銀行滿足投訴人的要求,特別是不能命令銀行對投訴人進行賠償。
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
(壹)研究擬定保險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起草保險業法律法規;制定保險法規
(二)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施集中統壹監督管理,對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三)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設立境外機構;審批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收;參與和組織保險公司和保險機構的破產清算。
(四)審查和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五)制定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審核並備案保險公司上報的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
(六)按照國家規定的統壹財務會計制度,制定商業保險公司財務會計實施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狀況;負責保險保障資金和保證金的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依法監督保險公司資金運用。
(八)依法查處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及非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的違法行為。
(九)依法監管再保險業務。
(十)依法監管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
(十壹)建立保險風險評估、預警和監測系統,跟蹤分析、監測和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情況,負責保險統計、保險信息發布。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評估、鑒定和咨詢機構從事保險相關業務的資格,並對其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十三)集中統壹管理保險業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十四)受理有關保險業的來信和投訴。
(十五)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