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及壹般機構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開通分級基金的子份額買入和基礎份額分拆權限的,應滿足下列規定:
(1)符合《指引》規定的條件:申請開通權限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萬元,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參與分級基金交易的情形。
(2)證券公司進行綜合評估:證券公司應了解投資者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知識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信息,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指引》規定的條件進行核查,綜合評估其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並向符合條件、通過評估的投資者詳細介紹分級基金產品特性和充分揭示分級基金相關風險。
(3)書面簽署風險揭示書:對於符合《指引》規定條件且在營業部現場以書面方式簽署《分級基金投資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證券公司可為其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
投資者應註意,由於《指引》從發布到正式實施預留了5個月左右的過渡期,按照規定,證券公司應於2017年2月25日前完成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之後可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部分證券公司可能會提前完成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投資者應關註證券公司發布的相關通知、公告等信息,了解其為投資者開通權限的具體時間。
二、專業機構投資者需要申請開通權限嗎
專業機構投資者無須進行分級基金相關權限申請,證券公司可以為其直接開通。專業機構投資者包括以下三類:
(1)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險機構、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2)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由第壹項所列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資資產;
(3)監管機構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
投資者參與分級基金相關業務應當遵循買者自負的原則,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分級基金交易及相關業務。投資者在參與分級基金相關業務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及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了解分級基金特有的規則、所投資的分級基金產品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