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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是怎麽發行的?

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又稱單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壹種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依托信托法或參照信托法理組建的基金,其設立依據是基金契約。基金契約在有信托法的國家(地區)為信托契約,在沒有信托法的國家或地區則參照信托法的精神。

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信托)契約募集投資者資金。

基金經理人根據基金(信托)契約進行基金管理活動;基金收益依據基金(信托)契約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

日本、韓國、我國臺灣的證券投資信托,英國與我國香港的單位信托都是契約型基金。我國大陸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采取的是契約型基金形式。

契約型投資基金又可分為兩種類型:

1、單位型投資基金。

2、基金型投資基金。

後者的規模和期限以及籌資和投資活動均沒有固定限制和按單位獨立區分。代理機構根據所投資有價證券價值計算出每壹份受益憑證的凈值,再加上管理費、手續費等費用,及時公告受益憑證的買價和賣價,投資者可依其買賣價格,買賣手中的受益憑證。

擴展資料:

世界各國的***同基金形式繁多,但根據***同基金的法律地位進行分類,可分為契約型與公司型。契約型是基於壹定的契約原理而組織起來的代理投資行為。它由委托者、受益者和受托者三方構成。

委托者是基金投資的設定人,即設定、組織各種基金的類型、發行受益證券,把所籌資金交由受托者管理,同時對所籌資金進行具體的投資運用。

受益者即受益證券的持有人,是普通投資者,其購入受益證券,參加基金投資,成為契約的當事人之壹,享有投資收益的分配權。

受托人壹般為信托公司或銀行,根據信托契約規定,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管理及其他有關的代理業務和會計核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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