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本位制度(International Gold Standard System)是最早的國際貨幣制度,大約形成於1880年末。金本位制度是以黃金作為本位幣和國際儲備資產的貨幣制度。金本位制度包括金幣本位制、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金幣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度,而後兩者是削弱了的、沒有金幣流通的金本位制度。
二、布雷頓森林體系
布雷頓森林體系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壹個永久性的國際金融機構,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布雷頓森林體系賴以生存和得以正常運行的中心組織。該體系賦予基金組織監督、磋商和融通資金三項主要職能。即監督成員國貨幣的匯率,審批貨幣平價變更;協調各國重大金融問題,以促進國際金融合作;管理基金,為國際收支逆差成員國提供融資。
2.實行美元——黃金本位制下的固定匯率
布雷頓森林體系規定以黃金作為基礎,並把美元當作關鍵國際儲備貨幣。具體做法是:美元與黃金掛鉤,確定1盎司黃金折合35美元的黃金官價。各國政府或是中央銀行有權可以隨時用美元向美國按官價兌換黃金。其他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鉤,即各國確定本國貨幣對美元的金平價,有義務維持對美元的固定匯率。該平價壹經確認便不得隨意變更,其波動幅度要維持在貨幣平價的±1%的範圍之內。
實際上,這種雙掛鉤制度下,各國貨幣通過美元與黃金建立起了聯系,使得美元取得了等同黃金的世界貨幣地位。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貨幣制度實質上是壹種以美元——黃金為基礎的國際金匯兌本位制,其匯率制度則是盯住美元的固定匯率制度。
3.規定國際收支失衡的調節機制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要向國際收支逆差成員國提供短期資金融通,以協助其解決國際收支的困難。同時也規定了順差國也有調節其國際收支的義務。
4.取消外匯管制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規定,成員國不得限制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支付或清算,不得采取歧視性的貨幣措施,對其他成員國在經常項目下結存的本國貨幣應保證兌換,並在自由兌換的基礎上實行多邊支付。
5.設立稀缺貨幣條款
規定當某壹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出現持續的大量順差時,該順差國的貨幣可以被宣布為“稀缺貨幣(Scarce Currency)*”,並按逆差國的需要進行限額分配,逆差國也有權對稀缺貨幣采取臨時性的限制兌換措施。
三、牙買加體系
牙買加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承認浮動匯率合法化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承認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同時存在,成員國可以自由選擇任何類型的匯率制度,但成員國的匯率政策應當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監管,並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商。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成員國應當根據經濟條件逐步恢復固定匯率制度。各國應盡力縮小匯率的波動幅度,避免通過操縱匯率來阻止國際收支的調整或是獲取不公平的利益。
2.推行黃金非貨幣化
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削弱黃金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作用。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黃金,黃金不再作為特別提款權和各國貨幣的定值標準。取消成員國之間及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交易須用黃金清償的義務。
3.提高特別提款權(SDRs)的國際儲備地位
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使用範圍,逐步提高特別提款權的國際儲備地位,以使得特別提款權逐步取代黃金和美元而成為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儲備資產。規定各成員國之間可以自由進行特別提款權交易而不必事先征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成員國之間的交易以特別提款權代替黃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壹般賬戶中所持有的資產壹律以特別提款權表示。
4.增加並調整成員國的基金份額
各成員國的基金份額由原來的292億特別提款權增加到390億特別提款權,應繳的份額也有所改變,主要是增加了石油輸出國的比重。其他發展中國家維持不變,發達國家除原西德和日本略增之外,其他各國的比重都有所降低。
5.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所持有黃金的六分之壹(約2500萬盎司)按市價出售,用所得收入設立“信托基金”,以優惠條件向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或援助,以解決它們的國際收支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