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基本明確了私募的概念。
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壹部分。”新《公司法》的陳述到此為止完全壹致,不同處是後面壹句話:老《公司法》的第七十四條規定:“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條則規定為:“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2;“向特定對象募集”,這就是私募,區別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公募及公開發行。此外,實際上新老兩個版本《公司法》中的“發起設立”,從募集方式來講也屬於私募範疇。
第二,股份私募不必再經行政審批。
1;對老《公司法》作簡單的歸納可以看出,無論是公司設立還是新股發行,公募由證監會批,私募由省級政府批。
2; 新《公司法》徹底砍去了對私募設立的行政審批。從此,私募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壹樣,只需要經過工商登記註冊就行了;私募公司的新股私募發行也完全走向市場化。
第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門檻降低。
1;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老《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新《公司法》降低到500萬元。許多原來由於門檻過高而無法發行股票的企業,因此而具備了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正是因為蓄之已久,所以可以期望,由於新《公司法》打開了閘門,將會有大量企業以私募方式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這壹過程中及過程後,相當壹部分中小企業將獲得新的權益資本融通渠道。
壹是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有些企業將會為了增加資本而定向募集新的股份。因此,即使是公司凈資產額低於500萬元、達不到股份公司資本門檻的企業,也有可能通過私募而跨越門檻。
第四;是當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後,只要公司有需求、投資方有供給,始終存在進壹步私募的可能性。
私募對改善融資環境的積極作用
1;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來說,股份私募不僅是重要的融資方式,而且將對其他融資環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積極影響。
第壹,促進企業制度作合理的結構調整。
2;股份私募和股票投資之間存在著榮衰與***的互動關系,在出現良性循環(這當然是方方面面人士都寄予希望的)的時候,股份公司將會大量增加,從而徹底改變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在全部公司中比例過低的現狀。企業制度的這壹結構調整,將為整個資本市場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五;促使商業銀行更願意放貸。在“嫌貧愛富”的銀行看來,企業的債務資金與權益資本之間不是互補而是互動的關系。權益資本越充足,銀行越願意放貸,反之亦然。股份私募正是中小企業增權益資本、減少債務風險的主要途徑。
第六;增加了企業發行債券的可能性。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並沒有對私募債券給出說法,這說明公司債仍然處於政府嚴格管制之下。盡管如此,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總是遲早的事情,公司債市場也不例外。當允許以市場化的方式發行公司債的時候,股份有限公司必然處於比有限責任公司更為有利的地位。對此,新《證券法》第十六條提供了佐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之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第七;為創業投資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
從創投基金(VC)的形成來看,它只是私人權益資本(PE)的壹個組成部分,國外都是先有私人權益資本後有創投基金;國內在缺少私人權益資本的情況下大力推進創業投資,其結果只能是像現在這樣,出現許多半死不活的政府創投公司。私募股票市場將催生出大批活躍的私人權益資本,創投基金的未來正是蘊育在它們之中。
第八;為股東提現、變現創造方便。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比起有限責任公司來,產權的流轉將順暢得多。此外,商業銀行已經開始提供各類質押服務;股東如果只想用錢而又不願出售股份的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質押肯定要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單質押更其方便。
第九;有助於設計股權激勵,穩定和吸引優秀人才。
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初創階段,既需要壹批優秀的技術和管理人才,又不可能給出誘人的高薪,於是出現了股票期權制度和金手銬戰略。要設計股權激勵,在股份私募階段操作起來遠比公開發行乃至上市後容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