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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慢性門診醫療保險報銷政策

蚌埠市慢性門診醫療保險報銷政策如下:

1,慢性病起付標準,300元;

2、慢性病報銷比例,按低標準繳費的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的50%;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按高等級標準繳費的報銷比例為60%;

3、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癥透析治療、組織器官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門診治療費用報銷無起付線,成年居民按低標準報銷比例為70%,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按高標準報銷比例為80%;

4、尿毒癥透析治療、組織器官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年度費用報銷標準,按低標準支付,成年居民支付限額為6萬元。未成年居民和按高等級標準繳費的成年居民限額為8萬元。

慢性病的全稱是慢性非傳染性疾病,不是壹種特定的疾病,而是對壹類起病隱匿、病程長、病程遷延、缺乏確切的感染性生物學病因證據、病因復雜以及部分尚未完全確診的疾病的總稱。常見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腦血管疾病、癌癥、糖尿病和慢性呼吸系統疾病,其中心腦血管疾病包括高血壓、腦卒中和冠心病。慢性病的危害主要是造成腦、心、腎等重要器官的損害,容易導致殘疾,影響工作能力和生活質量,醫療費用極其昂貴,增加了社會和家庭的經濟負擔。

綜上,按照蚌埠市職工醫保政策,慢性病門診報銷比例為65%,三級醫院在職職工為8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