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針對近期個別村鎮銀行線上服務渠道關閉問題,河南銀保監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回應表示:禹州新民生等村鎮銀行線上交易系統被河南新財富集團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實已初步查明,相關資金情況正在排查。
在官方的正式公告中,裏面將儲戶定義為“金融消費者”,雖然“金融消費者”確實包含存款人,但故意不用存款人這個稱呼,也足以說明肯定另有問題。
金融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
金融消費者包括兩類:壹類是傳統金融服務中的消費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為保障財產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風險而接受金融機構儲蓄、保險等服務的人;另壹類是購買基金等新型金融產品或直接投資資本市場的中小投資者,他們盡管有贏利動機,但由於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嚴重信息不對稱和地位不對等,因此仍與普通消費者有質的***性。
也就是說,“金融消費者”是有包括“儲戶”的 ,可是用這個概念可就放大了不少,甚至有些模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