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分積累制:這種制度是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混合體。剛開始,它的費率高於現收現付制,低於完全積累制。儲備方面,會高於現收現付制,低於完全積累制。
這個制度是為了找到壹個中間道路,以滿足人口老齡化和最初的高保費制度。通常的做法是將原現收現付制繳納的保費的壹小部分積累在個人賬戶體系中,或者在原制度的基礎上提高費率,將增量部分全部積累在個人賬戶體系中。這個系統還面臨著資金管理和保值增值的問題。
1997我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采用的就是這種混合財政體制,稱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變化及其原因:20世紀80年代以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了壹些新變化。這些變化如下:壹些國家的社會保險基金對私人基金管理公司開放;此外,在投資模式上,許多國家都進行了多元化投資,以探索資金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間的平衡。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變化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要求。二是人們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經濟貢獻有了新的認識。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16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